【案例说法】
2020年3月,一位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及其已经离婚的妻子还钱。法官接到案件后发现。2014年11月,本案被告丈夫为工程建设项目向原告债权人借款300万,2014年1月至2018年3月,共计还款本金加利息383.4万元,尚欠借款本金191万及利息。2016年10月被告丈夫与妻子登记离婚。被告妻子认为,借款用于建设工程,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也写了离婚协议书表示不需要自己偿还借款。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经调查后发现,两人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两处房产、一处商业用房和一台奔驰车归妻子所有,外债由丈夫偿还。被告妻子原为交警部门的合同工,在其未提交其本人有其他收入的情况下,其收入状况显然不足以支撑购买多处房产及高档车辆,故应当可以认定丈夫承包经营收入已经用于家庭生活。因债务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普法】
本案件属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离婚的时候协议约定,外债全部由丈夫个人偿还,但是前提是丈夫的欠款并未经用于家庭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案涉借款虽由丈夫单独出具欠据,但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收入已经用于家庭生活,故妻子应负有共同的给付责任。法院遂判决:夫妻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债权人借款本金191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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