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享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如下: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他们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负责实施剥夺政治权利的机关有哪些
负责实施剥夺政治权利的机关有如下: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应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判决生效后,送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
2、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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