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写征地拆迁的行政复议书
时间:2024-02-08 14:21:36 22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怎么样写征地拆迁的行政复议书

行政复议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行政复议请求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写征地拆迁的行政复议书需要注意什么

1.注重申请书的逻辑性和条理性。申请书需要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进行组织,条理清晰,层次分明。在行文时,需要注意用词准确、简明扼要、表述清晰,使复议机关能够全面了解申请人的请求和理由。

2.遵守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申请人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确保申请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还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受到不法侵害。

3.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申请人需要确保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或遗漏的情况。如果发现申请材料有误或遗漏,需要及时进行更正或补充。

三、写征地拆迁的行政复议书向谁递交

在写征地拆迁的行政复议书时,应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部门提出申请。具体负责接收复议申请的机构是上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办(局)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n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n(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n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n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n  2.适用依据错误的;\n  3.违反法定程序的;\n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n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n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n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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