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绝履行和预期违约的区别
拒绝履行和预期违约的区别是性质不同,具体如下:
1.预期违约是指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2.而拒绝履行包括履行期限届满后的拒绝履行和期限届满前的拒绝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预期违约的补救方法包括:
1.要求预期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预期违约责任。以预期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合理依据确认违约责任;
3.要求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拒绝履行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当合同符合以下条件时,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7.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8.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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