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车保险索赔程序第一步报赔: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应出具证明材料。第二步核定:
(一)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派人到现场勘察或到交通部门了解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进行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如车主要求自行修理,应办理自修手续,修理费如超出定损费用,将由车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的费用。
(二)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还应由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并依据投保金额予以赔付。对于保户与第三者私下谈定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第三步赔付规定:全部损失。
(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第四步部分损失:
(一)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二)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有效期时,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四)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第五步赔付时间: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保户应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如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车辆损坏评估要注意什么
(一)机动车正常的磨损机动车在使用中,保持正常的使用强度、频度,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在正常环境条件下运行,车辆技术状况能反映已使用年限的状态规定为正常使用状态。正常使用状态是一种理想的中间状态,与此对应的是不足使用状态和超额使用状态。机动车处在正常使用状态,其损耗为正常使用损耗:
1、机动车摩擦磨损,如发动机磨损、制动器摩擦片磨损,以及啮合、往复运动部件磨损等;
2、机动车疲劳损伤,如汽车车身疲劳断裂、安全部件支承轴疲劳断裂、频繁使用部件疲劳断裂等;
3、机动车腐蚀损耗,如特殊气候条件,或者特殊运行环境条件下的腐蚀损耗等;
(二)机动车整车性能和技术性能的衰减机动车整车性能和技术性能的衰减是指,随着我国汽车工业飞速发展,汽车新产品整车性能和技术性能都呈日新月异般迅速提高,相形之下,原有车型和产品技术淘汰时间日益缩短,新旧汽车间差异程度日益显现,体现为汽车整车性能衰减具有增大的趋势。
(三)汽车实体性损耗日益加剧随着使用时间增加,机动车必然呈现出磨损加剧、损耗增加的趋势,根据国家《汽车报废标准》,机动车使用年限是根据机动车的类型来确定的,机动车最大使用年限为汽车规定使用年限,同一类型不同价值的机动车,应当按同一规定使用年限折旧及残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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