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取得股东资格的时间界限?
(1)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
(2)根据公司《章程》规定;
(3)根据法律规定,比如继承、赠与等;
(4)法院判决或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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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要什么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
(3)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5)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
(7)股权转让协议;
(8)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注册资金可以不交的吗
无论在哪种注册资本制度下,注册资本金始终是要实缴的。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及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股东或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或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或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以按实缴足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公司无法清偿该债务时,未足额出资的公司股东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公司被依法解散清算或申请破产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应马上补足注册资本金,即使发起人将股权对外转让给他人,出资义务也不能被免除。
三、涉及股权转让的案件类型有哪些
1、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请求履行转让合同,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等等。这类纠纷主要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同时个案审理也要兼顾修改后的《公司法》的特别规定及原则。
2、涉及保护公司内部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案件。
例如,《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臼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但关于购买价格如何确定,是以对外转让合同的价格,还是以公司净资产重新进行评估确定价格,实务中争议较大,有必要尽快统一认识。
再如,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因出让股东未履行向公司其他股东的告知义务,公司其他股东主张合同无效并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对这类案件,有些法院认为应当首先审查公司章程是否有约定,公司章程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公司章程没有约定时,应当考虑合理期限,在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作出变更超过一定期限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考虑不予支持。
3、因转让瑕疵出资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受让方如果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股权时,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应承担连带补充责任,相反,如果受让方对此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并且也有权以此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4、隐名、显名股东转让股权引起的诉讼案件。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隐名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通常情况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5、股权的善意取得纠纷案件。公司股权被无权转让后,受让方起诉主张善意取得公司股权。审理这类案件时,既要考虑公司法律关系具有外观公示的特点,又要注意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原理,依法保护公司股东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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