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交通事故时,尽管已经记录在案,仍有可能选择进行私下和解。
所谓的“私了”,就是由相关当事人通过自我协商方式解决交通事故所带来的损害赔付问题。
只要事件并未引发人体伤害,并且当事人对事实情况以及事件发生原因上都达成了共识,便可以立即撤出事故现场,恢复道路交通秩序,然后自行展开进一步的协商以处理相关的损害赔偿事务。
然而,若交通事故只是导致了轻微的财物损失,且基本情况已经澄清明确,那么当事人应该首先撤离事故现场,再开展相关的协商工作。
但如若是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情况,譬如说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行驶无牌或已废汽车、肇事后逃离现常造成人员死亡等等,即使进行了私下和解,也无法撤销案件。
当该事故并不涉及—刑事责任时,双方则可以就此展开关于民事赔偿的协商,达到共识之后,协议即可生效。
然而,即便涉及到相关的行政处罚部分,私下和解依旧无法消除相关档案记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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