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3-06-08 10:14:04 1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抵押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一)存在有效的抵押权

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以抵押权存在为前提,当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权时,才可以实现抵押权。其次,抵押权必须合法有效。抵押权是对物的价值的支配权,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则不享有支配权,也就谈不上优先受偿了。

(二)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抵押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受偿。若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允许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将损害债务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为要件。但对于未届清偿期的债权,若因法定原因或者约定原因,使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时,债权人得即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受抵押担保,因债务人丧失期限利益,债权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权。

(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倘债务已届履行期,但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受清偿,抵押权即消灭,自无抵押权实现。

(三)债务的未清偿不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所造成的。

二、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吗

抵押权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共同抵押权的一般行使规则

共同抵押属抵押制度中的一种情形,各国惯例对共同抵押的法律调整皆首先适用担保制度中有关抵押的一般规定,同时共同抵押比普通抵押具有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需要法律的特别规定来指引其行使。

笔者认为,抵押权人对全部抵押物分别行使抵押权熁故羌瓤梢远匀部抵押物分别行使抵押权又可以仅对某一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这一点应由抵押合同来约定。如果当事人对各个抵押物没有约定应负担债权的金额,则依后一种情形即承认抵押权人有选择权。如此做法的合理性在于:

第一,我国《民法典》明确设立抵押时应订立抵押合同,抵押权如何行使正是抵押合同中可以规定的“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而且,立法赋予的抵押物处分上的柔性规则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就从抵押制度的设立目标而言,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抵押权人来说,连带抵押比按份抵押显然更为有利。因此,当抵押合同中未约定事实上抵押物的处分规则时,法律明确抵押物的连带责任是与担保制度设置的出发点相吻合。如某单位向银行贷款,而以自有商办楼与库存产品抵押,在偿还部分款项后余额逾期未还,则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选择商办搂还是选择库存产品对双方往往会产生一定影响。尤其当商办楼和库存产品的所有权在抵押权设立之初时就归属不同所有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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