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情形中,离婚时并不需要将彩礼退还给男方,然而若男女双方已进行了法定婚姻登记程序,却未能实际共同生活;
以及在婚前支付嫁妆,最终导致支付方经济困难时,那么在离婚诉讼时若是男方声请返还款项,这就需要女方予以相应的退回。
这里所说的“生活困难”,具体来说就是指其个人财务状况以及在离婚分居过程中所获财产已经不足以支撑其在当前居住地过上基本的生活水准。
这是一种极其严重的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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