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一位违法者所做出的任何违法行为,都不应受到两个以上的罚款类行政处罚。
这就是说,针对同一行为对象的每项违法行为,在法律体系的框架下,行政主体最多只能实施一次相关的罚款类行政处罚措施。
换言之,行为人的某一违法行为即使因触犯一部法律甚至多部法规而被多个行政主体管辖,也允许接受两次以上的不同类型的行政处罚(例如,一次罚款、一次吊销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或是被勒令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亦或是被没收各种财产等等。
然而,由于同一违法行为已经遭受了罚款类行政处罚,因此所有后续处罚都不应该再次涉及到罚款领域。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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