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周女士是某楼盘一期业主,2007年11月,所购房屋交房,但周女士收房时却发现,自己所购房屋存在漏水、内墙开裂等问题,因此周女士拒绝收房,并向开发商写了申请材料提出整改要求,直到2008年6月,房屋修整后她才收房。今年3月周女士准备开始装修房子,在物业办理装修手续时,被物业工作人员告知,她需要缴纳从2007年12月开始至今的物业费。
周女士认为,自己延迟收房,房屋空置是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并非自己的过错,因此2007年12月至2008年6月的1000元物业费并不应该由自己承担,周女士只愿意从2008年6月收房后开始缴纳物业费。经多次协商,该楼盘物业同意周女士少交500元,但周女士对这一处理并不满意,她想知道,自己收房之前的物业费到底该不该交呢?
案例二
郭小姐于2007年底购买了一套房子,约定于2009年12月31日前交房。而在2009年2月28日,开发商就已经提前交房了。据说,开发商在报纸上做了交房公告,但郭小姐并不知道,开发商也没有通过其他途径告诉郭小姐这个信息。在2009年12月30日,郭小姐前去收房,物业告诉她应该从2009年3月开始交物业费,郭小姐则认为,自己是在2009年12月30日才收的房,为什么要提前大半年交物业费呢?
周女士和郭小姐遭遇的问题,虽然造成的原因不同,但结果类似,即:因为一定原因,未能在开发商交房时收房,经过一段时间自己才前去收房,但这中间形成了一段时间的房屋空置期。她们想知道,这期间的物业费到底该不该交呢?
律师解读
物业费从何时开始缴纳,有明确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缴纳。
据此,第一个案例中,周女士2008年6月,房屋修整完毕后收房,物业费应该从2008年6月起交。
第二个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交房时比较普遍的作法是,开发商在媒体上刊登交房公告,开发商往往以公告交房之日作为交付日期。实际上,这是不符合规定的。正确的做法是,交房时开发商应该直接通知购房者本人,无法通知本人的,应该通过特快专递形式邮寄通知购房者,无法邮寄通知的,才可以公告通知。因此,本案中,由于郭小姐未接到开发商的正式收房通知,开发商在报纸上的公告对郭小姐是无效的,郭小姐仍应从其实际收房之日即在2009年12月30日开始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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