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头合同是否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因此,口头合同是成立的。
二、什么是口头合同
口头合同是书面合同的对称。当事人以口头交谈形式达成协议而成立的合同。一般适用于。标的数量不大,内容不复杂而且能及时清结的合同关系。例如,公民为满足日常生活而订立的买卖、借贷、保管等合同。主要优点是简便易行,直接迅速。缺点是缺乏文字证据,一旦发生纠纷,难于举证,不易分清责任。依法可以口头方式成立的合同,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2、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4、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5、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6、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7、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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