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长是由船舶所有人指派或聘用的,负责船上一切事务的人。船长是全船的最高负责人。我国《海商法》对船长作了专门的规定。作为船长,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船长在公法上的义务
(1)确保航行安全。船舶航行过程中,船长在航海职务上、技术上均须以自己的经验、学识、能力进行适当的处理,确保全船生命财产的安全,不能以受船舶所有人指挥为由推卸责任,也不能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自己的责任。
(2)完成航海任务。完成航海营运目的是船长的主要任务。为完成此项任务,船长应按期开航;遵守航行路线,除非因事变或不可抗力,不得变更航线;航行中在船指挥,不得擅离职守;到达目的港后,及时报请检验船舶等。
(3)遇难时尽力救助。当本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在船人员尽力施救;船舶发生碰撞时,当事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
(4)海事报告义务。船舶发生海损、污染事故时,船长应尽量防止损失扩大,并作成海损事故或污染事故报告书,记载实情并送主管机关。
(5)船舶相关文件备验义务。除了备置有关船舶性状的文书以外,船长还应在船上备置有关装货载客情况的相关文件,以备主管机关随时检验。
2.船长在私法上的义务
(1)一般注意义务。船长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履行义务。
(2)对船货的义务。船长应完成航行义务,应托运人的要求发给载货凭证,并依凭证记载交付货物,等等。
(3)对船员、乘客的义务。船长负有将旅客送抵目的地,处理旅客或海员死亡后的遗留物,将船员送回原受雇港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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