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索要须具备哪些证据材料
1.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出工人员名单;
6.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
7.拖欠劳动报酬具体数额的证据;
8.其他证据。
这里所讲的索要工资时应该提供的证据,并不是说这些证据都是一味的只要劳动者出具。其中的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和出工人员劳动天数及应得工资额的证明等证据是完全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的。
二、工资拖欠案件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在工资拖欠案件中,劳动者只需要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劳动义务即可,而对用人单位未付工资的事实不应当负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这表明,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已支付工资的证据,而劳动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资的证据,在劳动者提出已履行劳动义务的证据并提出追索拖欠工资的主张时,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已支付工资,就应当认定未支付工资的事实并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三、讨要工资找哪个部门
讨要工资可以找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除此之外,劳动者还可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仲裁仍未解决,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直接去法院提起诉讼,追讨自己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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