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规可以设立除什么以外的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时,有一项重要的限制,即不得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由《行政处罚法》第十条所明确规定的。
2.这意味着,行政法规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各种形式的处罚,但唯独不能限制个人的人身自由。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3.如果法律已经对某种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在需要作出具体规定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进行规定,以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地方性法规处罚权
地方性法规在行政处罚方面的权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进行一定的设定。
1.当法律、行政法规对某种违法行为没有作出处罚规定时,地方性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但同样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在需要作出具体规定时,也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进行规定。
3.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务院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也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或者设定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如果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他们有权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即使当事人申请了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了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的执行并不会因此而停止,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
3.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该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暂缓执行。这一规定确保了当事人在寻求法律救济的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4.《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也明确了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加处罚款的数额不予计算,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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