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退出条款有哪些
时间:2023-06-22 22:01:33 3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退股是公司常见的情况,合伙人之间可以签订协议,约定股权的退出机制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尽量不冲突股东协议约定,如果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相冲突,以股东协议为准。关于股权代持的原因

1、某些人的身份当时不适合做股东,通过代持间接向企业投资

2、实际投资者人数太多,将一个团体的股份放在一个人身上,既保证了工商程序的简便也便于员工管理

3、为了相互担保银行融资,通过代持的方式设立多家非关联企业

4、为了规避法律的某些强制性规定,采取代持形式完成投资或交易。

一、隐藏股东法律是否承认

隐形股东,在法律上说的是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隐名股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是当隐名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时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隐名股东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与显明股东签定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与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其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

3、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

4、关注显名股东持股情况,在条件允许时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二、投资管理公司注册条件是什么?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有良好的经营记录。

2、股权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有良好的经营记录。

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4、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向市金融办申请前置批文;注册资本>=200万美金等值货币;2名五年以上从业经验的高管。

5、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向市金融办申请前置批文;注册资本>=1500万美金等值货币;单个合伙人出资>=100万美金等值货币;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人,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一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二亿美元。

一般股权投资公司是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些信息,以及一些投资咨询和后续服务。综上所述,只要你有注册资本、投资合伙人和合理的批文以及保持良好的经营记录,那么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注册就不成问题了。当然不同的省份也许会有细微的差别,具体还是要询问当地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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