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性质不同:前者属于著作权,后者属于邻接权。
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表演权定义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它与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等同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基于对作品的表演而产生的权利,是表演者获得作者授权之后才产生的权利,是由作者的表演权派生出来的权利,所以有关国际公约及大多数国家将表演者与出版者、音像制品者等作品传播者的权利统称为邻接权,即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则将表演者权列在第四章中,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以与著作权有所区别。
2.保护客体不同:前者为作品,后者为表演。
保护表演权的原因是作者对其作品的创作,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方式是允许他人以一定方式表演作品并取得报酬。而表演者权要保护的客体是表演者自身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所以,一部作品如果经过不同表演者的多次表演,那么拥有表演者权的人不止一个,而表演权主体还是作者一个人,原因就是作品本身没有变化,而各个表演者的活动并不相同。例如我国著名芭蕾舞《红色娘子军》从首次登上舞台至今进行了数千次公演,共有22位演员先后扮演琼花,16位演员扮演过洪常青。他们同等地享有表演者权。
3.权利主体不同:前者为作者,后者为表演者。
表演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也就是创作作品的作者。而表演者权的主体是表演作品的表演者。例如,老舍先生对其话剧《茶馆》和小说《骆驼祥子》拥有的著作权中包括决定这两部文学作品是否被搬上电视荧屏和电影银幕的表演权,而演出《骆驼祥子》的话剧团和电影《茶馆》的演员,如祥子扮演者张丰毅、虎妞扮演者斯琴高娃拥有表演者权。因此,对诗歌、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艺术形式而言,诗人、剧作家、词曲作者、编舞者、小品相声的创作者是表演权的权利人,而朗诵者、剧团或演员、歌手、舞蹈者、小品相声演员便是表演者权的权利人。由于著作权人可以自行表演作品,也可以授权他人表演,这样就有可能产生表演权与表演者权在主体上的竞合。例如即兴演讲、即兴舞蹈,这时的演讲者和舞蹈者同时也是口头作品、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人。再如,某一歌手如果演唱的是自己作词、作曲的歌曲,那么他就同时享有表演权和表演者权。当然,实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两者主体产生竞合的情况还是为数不多的。
4.权利内容不同:前者为财产权,后者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
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权利内容主要体现为无论作品是否发表,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可见,表演权对作者而言是权利,对表演者而言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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