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限制之所以大多是依法进行的,是因为法律限制了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限制空间,即原则上,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不再作限制。按照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进行限制,可以体现法律的灵活性,即法律不直接限制股份转让,而是赋予投资者选择是否按照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权利。因此,根据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更符合私法自治的精神。根据《公司章程》,几乎所有对股权转让的限制都是以公司是否同意转让、董事会是否认可为依据的。为公司管理者尽可能维护股东的个人构成提供便利,以满足各类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封闭经营的社会需要,股权转让的时效性直接影响到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且大多采用相对无效理论。也就是说,违反公司章程的限制进行股权转让,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未经公司同意和认可进行股权转让,相对于公司不具有对抗性,但是相对于双方都具有对抗性,不能仅以违反公司章程的限制为由而主张无效。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按照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限制作出规定,但在我国也有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我们应该检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否合法。例如,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原则上不受任何限制;其次,即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限制措施是合法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也不能因为自治权的限制而被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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