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2013年1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发布,释放出从严惩处渎职犯罪的信号,致死1人以上应定罪。
二、检察院渎职罪办案流程
(一)线索受理和初查
1、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受理,须由举报中心转办。经检察长批示后方能受理。
2、反渎部门受理线索后,要由局长审查,审查后交专人负责登记和办理交办、督办。凡是登记的线索,局长要安排专人负责评估案件线索,填写《案件线索评估表》。线索评估后方可进行立案前调查和初查。
3、交办案件,一般要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上级院有时限要求的,要按要求办理。交办工作应依照《黑龙江省反渎职侵权部门交办案件的办理规定》办理。
4、为确定线索所举报的犯罪是否属实、是否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承办人在审查中认为有必要开展初查工作的,应制定《提请初查工作报告》,报局长和检察长审批后进行。
5、反渎部门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初查。初查应当秘密进行。初查过程中,不得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进行搜查、财产冻结、扣押;初查应先调查证据、不得先行接触被查对象。
6、审查或初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或者《初查结论报告》,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二)立案
1、案件线索经初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写出《立案请示报告》,经局长审核后报检察长审批批准立案。批准后,承办人应填写《立案决定书》。
2、《立案请示报告》和《立案决定书》,由承办人凭有领导批示的底稿和存根送办公室盖院章。《立案请示报告》送有关领导,办案部门内勤存档,并逐级上报省院备案。
(三)侦查
1、立案后,办案人员要制定侦查计划报局长后再报检察长批准,在侦查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2、立案后应及时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
3、对案件的侦查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4、传唤犯罪嫌疑人应该由承办人填写《传唤通知书》,报检察长签发。传唤时应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传唤通知书》和工作证。
5、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二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严禁发生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不文明办案行为。
6、询问证人必须由二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不得单人询问。
7、立案前不得对当事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严禁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或限制其人身自由。
8、搜查应该由检察长签发搜查证、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可以有司法警察参加,搜查时必须有见证人在场。
9、查询存款、汇款,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出示《协助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和工作证。《协助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应由检察长签发,并由二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
10、在办案过程中依法扣押款物时,必须认真填写《赃款赃物移交清单》一式四份,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家属、证明人及经办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名认可。
(四)侦查终结
对于符合侦查终结法定条件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根据案件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经局长批准后再报检察长审批。需要起诉的,整理案卷证据,移送本院公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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