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被要约人接受的,应当表明要约人受意思表示的约束。在保险合同中,要约一般以投保人提交的保险单为依据,即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意向的书面表达。当然,保险人也可以是要约人。如果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提交的填妥的保险单后,向投保人提出了一些附加条件,此时,保险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完全接受投保人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是发出新的意思表示给投保人,这在法律上被视为新的要约。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是新的要约人,投保人是受要约人。如果投保人同意接受保险人提出的附加条件,则意味着投保人接受保险人的新要约。因此,保单持有人成为受要约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表示。通常,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的保险单后,经过核对、调查和资信调查,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签字盖章承保,这就是承诺,保险合同成立。承诺方式可以是依法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或临时保险单,也可以由保险人直接在投保人提交的申请表上签名盖章。但是,不应认为承兑人必须是保险人。如上所述,接受要约是一个重复的过程,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就标准合同条款以外的内容进行协商。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后,保险合同成立。此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3)保险合同在双方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协议时成立。但是,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当然有效,保险合同的效力也必须符合法律的生效要求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除法律和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合同的效力是保险权利义务的开始。
全文65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