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临行政拘留的紧急情况时,若当事人家属在场,便可直接向其告知相应情况;反之,执法人员应以短信息、传真的方式,或者拨打市内电话的形式,启动通知流程。
根据既定法规,在做出行政拘留惩罚决策之后,执法人员需在第一时间将处罚事宜及其执行场所或依法豁免执行等情形,完整地通知到被处罚者的家属。若受罚者拒绝透露家庭联络的详细方式,或者出现了其他无法进行通知的特殊情况,那么公安机关可以选择不予通知,但是需要在决定书上清楚地注明这一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决定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养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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