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约定的货物。托运人应当把约定的托运货物及时运到承运人指定的地点,以便装船。通常托运人或承租人不得以其他货物更换原来约定的货物。因为货舱对于某种货物装载,必须处于对该种货物的适宜状态,否则则认为不适货(即不适航)。同时,托运人应在提单上把货物的品名、标志、号码、件数、重量、装货港与目的港名称以及收货人的名称填写清楚。如果因为托运人申报的货运资料不实、不精确、致使承运人遭受损失,引起的费用,应当由托运人负责和赔偿。另外,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将港口、海关、卫生和其他主管当局规定的有关货物全部文件提交承运人。如果由于提交得不及时,不完备或不正确,以致船舶不能按时出港,造成延滞以及使承运人遭受到损失,都由托运人负责赔偿。托运人所提供的货物,必须包装牢固,适于运输,并且是标志清楚的货物。如果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是危险货物时,在向承运人交运时应按规定做好危险货物的标志和标签,并且应将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必要时应采取的预防措施通知承运人。
(2)支付运费。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一项主要义务,运费的支付办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1、预防运费;
2、到付运费;
3、比例运费。至于采取哪一种付费方法,可由双方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加以规定。预付运费一般是在装货港装货时或在开航前由托运人支付的。按照航运惯例和一般运输合同的规定,凡运费已预付者,不论货物灭失与否,承运人概不退还。到付运费是在目的港交货时,由收货人或托运人支付的。如果货物没有运到目的港,承运人就无权收取运费,托运人或收货人也没有支付运费的义务。但只要货物已经运到目的港,即使已受到损坏,收货人仍须照付全部运费,而不能据此拒付或减付运费,否则,承运人有权留置货物。比例运费是按货物运送的实际里程与全程之间的比例计付的运费。一般只有当船舶在中途遇难,放弃原定航程时才采取这种方法来计算运费。在采用这种支付运费的方式时,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3)收受货物。托运人在货物已运到目的港就应及时收受货物。在目的港释收受货物的人通常是收货人。如果在目的港无人收受货物或收货人拒绝收受货物,则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入仓库或其他适当场所保管,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
根据我国《海商法》托运人的责任有:
(1)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在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依照上述规定享有的受偿权利,不影响其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对托运人以外的人所承担的责任。
(2)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3)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于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是,上述规定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
(4)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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