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违反现行生育政策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这是现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切实维护。因此,无论在什么时候,当地的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一经发现违法生育当事人的违法生育子女行为,查实后,即可作出行政征收决定。而作为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必须承担违法生育责任,履行法律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果当事人拒绝的,计生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是不交社会抚养费的后果。
社会抚养费的存在的问题
由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不确定性,使得有很多问题:
第一,1994年以后,一些地方认识到,计划生育是倡导性义务,对超计划生育不适宜给以行政处罚,因此,陆续将罚款改为了收费即使是这样,在很多地方还是有好多强制性的。孩子还没生下来,由于和计划生育的顶了几句嘴,被带到了公社里拘留了。可能这就涉及到了我国的人权问题;
第二,这些钱被收了以后弄到哪里了,是不是用在了社会抚养上。这可真的不是一个小数目;
第三,为什么会由于地方上的领导换了以后,社会抚养费就跟着变了,而且是变高了。协商好了一次交清,却因为领导班子的调换而改变;
第四,家庭收支入不敷出时是不是也要缴这个费用,让人感觉和旧社会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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