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规定,总共包括八种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各种资料证据等。注意所有的证据都是要经过查证,并且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分类的意义
1、从理论上看,将证据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可以认识诉讼中各种证据的不同特点,从而提出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各类证据的一般规则。
2、从实践上看,通过对证据的科学分类,能够使证据材料系统化、条理化,从而便于司法人员和当事人等根据各种证据的特点和运用规律,客观、全面地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正确运用证据查明案情,保证办案质量。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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