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工程质量和施工中的安全标准;委托监理单位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项目。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一条受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监理合同。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有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施工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前款规定,拒绝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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