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委托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因当事人被关押和外面无法联系,这时只能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为其聘请律师。律师接受委托后,会及时至侦查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了解情况,会及时至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案件后期的进展情况,家属可直接问律师,无需去办案单位问询.
对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和已移送到法院审判的被告人,家属可随时委托律师为当事人提供辩护。
二、受害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代理人。
也就是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此之前,只能请律师代写控告材料和进行法律咨询,不能正式委托律师介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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