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道路建设或修复过程中,包括交叉路口区域内的十字路口,电子眼都会暂时停止启用以保证相关作业的顺利进行。
这是因为根据相关法规,负责道路养护与维修的相关单位有责任在道路上进行施工时,严格依照规定设立相应标准并符合安全要求的警示标志以及安全防护措施。
对于那些在不影响正常交通流量的前提下的施工作业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格外注重加强对其交通安全性的监督检查。
当发生严重的交通堵塞情况时,他们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分流、疏导,切实维护好交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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