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国刑事案件都要退侦吗
刑事案件不一定都要退侦。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检察院会退回侦查,有以下问题的检察院都会退回侦查:(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不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2)犯罪事实、情节不清楚;(3)证据材料是没有随案移送,不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4)证据不够确实、充分;(5)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6)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7)采取的强制措施不适当;(9)审查活动不合法;(10)与犯罪有关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共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形式。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2、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3、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五节 搜查 第一百四十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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