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释放申请国家赔偿的依据
时间:2023-08-17 09:41:02 2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据我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赔偿决定。赔偿义

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无辜被关两年多后无罪释放申请国家赔偿屡遭拒

被关看守所2年多后无罪释放

海口一男子先后向4家司法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均未被受理

本报讯我被关进看守所,一直到今年上半年,前前后后总共2年多时间,终于无罪释放了。海口市民陈少林,因经济纠纷,卷入刑事案件,被关了2年多后,先被取保候审,后被撤案,最终获得自由。然而,陈少林先后向两级4家司法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均未被受理。

看守所关了2年多后被释放

陈少林今年53岁,回忆起自己的这一段经历,不由地感叹道:这800多个日日夜夜,我天天呆在看守所。现在好了,我终于被无罪释放了!提起无罪释放这件事,老陈还是很高兴。但是被释放后申请国家赔偿时,他却遇到了困难。

老陈告诉记者,他前前后后向4家司法机关申请国家赔偿,没人说不该赔,却没人站出来理赔!我现在还是不知道什么时候才有希望拿到国家赔偿。

当初是怎样的一场经济纠纷,导致老陈被关押了2年多

记者查阅了相关老陈的案宗等了解到,老陈在2008年被关押前,从事着类似于中介的工作——他以具备资质的劳务公司名义,在岛内外的高校内,进行海姐、海员的招工委培工作,培训合格后将安排上船工作。

与7学生签订委培协议书

老陈说,事发前,他从外地招来了7名在校应届毕业生,并安排在三亚一家酒店实习,并在学生实习期间多次到酒店收取委培费用。

老陈声称,具备资质的公司授权他所在公司招工委培。前前后后7名大学生,除了一人缴纳11200元费用外,其他的学生都缴纳了15200元。这7名学生总共缴纳的费用是102400元。交钱后,他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同7名学生签订了《海乘学员委培协议书》。7名学生酒店实习结束后,被安排在英语培训学校学习了3个月。到了2008年6月,有江苏的公司过来为外国邮轮公司招工,但7名学生中仅1人通过面试。

老陈说,当时是6月份,学生们都要回学校领取毕业证书等。在相关协议内容没有进行完毕的情况下,学生们便陆续回到学校。而就在回到学校之后,这些学生有人自己重新找了工作,比如当上了空姐。在此情况下,7名学生中的4个人,认为他们的培训花不了那么多钱,有上当受骗的感觉,便于2008年10月底找到他,要求退还培训费。他却认为,学生自行终止协议,本来就要承担约定责任,更别提给退钱了。

被以合同诈骗罪起诉

我当时以为,就是退不退钱的事,属经济纠纷。老陈告诉记者,他没想到自己会因此卷入刑事案件中——学生要求赔偿无果后报警。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于2008年10月30日将陈少林予以刑事拘留。

2008年12月5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公诉机关认为,陈少林的公司不具备国际劳务输出资格,也不具备海乘员培训能力,学生中间通过多个环节之后,最终仍然可能不会被录用;其中更是包括英语口语到达教学大纲规定的十级以上标准这一不可能实现的合同条款。提起公诉时,公诉机关认为,陈少林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陈少林辩称,他没有承诺培训合格就能上邮轮,他进行的培训是海乘学员的培训,而不是海乘员的培训。而且,自己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他安排学生培训学习就是履行了合同,收到费用也为此花去大部分。

一审被判5年处罚金3万

针对此案,一审法院认为,陈少林的公司,不具有培训海乘学员的资格和能力,也不具有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合法资格。陈少林没有能力调派7名大学生在邮轮岗位上工作,对其与7名学生的约定没有履行的能力。因此,在陈少林明知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共收取7名大学生人民币102400元。其中,除了25200元支付给培训学校和上课老师外,余款7720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据我国刑法224条3款规定,并于2009年12月1日下发判决书:判决陈少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

案件重审期间检察院撤诉

老陈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时,老陈声称:一是他没有主观实施诈骗的故意,客观没有诈骗行为;而是他有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三是此案应属经济纠纷,即民事案件。今年1月,陈少林被取保候审。

今年2月18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陈少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海乘学员委培协议书》过程中诈骗被害人772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

而就在老陈等待重审的过程中,检察院、法院双双下达的决定,让老陈重获自由:今年8月18日,美兰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对于相关陈少林的调查事实,检察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无法认定陈少林具有诈骗的故意,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故经过其检察委员会决定,对陈少林不起诉。今年8月15日,美兰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表示,案件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两次书面建议延期审理,该院予以准许。在案件审理中,美兰检察院以该案因事实、证据有变化,书面撤诉。根据相关刑诉法规定,准许撤诉。

被关押了这么久,最终被无罪释放,我首先想到的就是国家赔偿。相关决定裁定下发并生效后,意味着老陈重新获得自由。很快,老陈向相关司法机关提起国家赔偿请求,却无果。

向4家司法机关申请赔偿

据了解,陈少林共向与此案相关的两级4家司法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均无果——今年9月,向美兰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今年10月,向美兰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今年11月,同时向海口检察院、海口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为何2级4家司法机关均未表态受理其赔偿申请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老陈最初向海口美兰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时,美兰检察院于今年10月13日下发通知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21条3款规定,再审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撤销赔偿立案通知书,请陈少林向美兰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赔偿。

美兰法院于今年11月8日下发通知认为:该院一审有罪判决已经被海口市中院撤销,检察院在案件发回重审期间又做出了不起诉决定,该院并未在案件发回重审期间又作出无罪处理。故陈少林据法律规定认为该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属理解法律错误。而根据国家赔偿法21条3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据此,陈少林应向对其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申请国家刑事赔偿。

4家司法机关未受理申请

之后,陈少林向海口市检察院和海口市中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今年11月28日,海口市检察院答复陈少林:根据国家赔偿法21条4款、24条3款规定,建议其到海口中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今年11月23日,海口市中院向陈少林下发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认为:该案件处理终结的依据,应是美兰检察院做出的该案不起诉决定书。根据国家赔偿法21条3款规定及相关批捕情况,陈少林应向美兰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并经海口市检察院复议后,可向海口中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

据了解,陈少林申请国家赔偿的金额为275万余元。他拿出一沓厚厚的医疗凭单说,这些都是其间他在安宁医院以及普通医院看病的花费。陈少林说,他把医疗费用列入赔偿申请中,当时只考虑到这部分医疗费用是否被认可以及认可多少。可现在的情况是,连起码的国家赔偿申请,他连找4家司法机关,均未被受理。

阅读延伸:审判监督程序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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