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法规,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按土地原用途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收取。属于土地所有人,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发展生产和公益性建设。不能平分到户,也不能列为集体经济债务偿还基金。
安置补助按土地原用途补偿。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超过15倍。属于需要安置的群众,用于被征收承包人的生活安置。已安置的阿杜的安置补助属于安置单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按附着物的实际价值和当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归承包人所有。此外,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国务院可以对被征收耕地提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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