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靠落户
(一)夫妻投靠落户:夫妻一方在本市落户满五年且婚龄满五年。
(二)父母投靠子女落户:(1)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2)子女在本市落户时间满五年。
(三)子女投靠父母:十八周岁以下子女(高中在校生不受年龄限制)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可申请投靠本市的父母落户。
购房落户
(一)、购买商品房:在本市购买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的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和18周岁以下的子女(高中在校生不受年龄限制)的户口。
(二)固定住所: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取得房屋产权证满五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高中在校生不受年龄限制)的户口。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缴纳社保落户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在本市企业就业,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缴纳三年以上养老保险的。
青海省今年户口迁入政策是什么?
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第十二条对常住地迁移的居民,实行迁居地居住许可证制度,居民的户籍档案不再随居住地的迁移而迁移,而是及时提交符合迁居地居住准入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到当地户籍登记机关申请补充登记,取得当地的居住许可证。居民居住地临时发生变更的,应由接待单位、接待人或其他义务人及时进行登记,并到当地户籍登记机关申请补充登记备案。居民的居住地在设区的市管辖范围内变更的,可以不做补充登记,跨设区的市变更或临时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补充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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