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有两种:
1.保证人担保。被取保候审人提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自己的保证人。大家,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担保。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保证金就会被没收,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退还保证金。
一、取保候审满一年后怎么办?
依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取保候审期限为一年,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期限届满应当解除取保候审并退还保证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有两种:
一是提出保证人担保。也就是说,被取保候审人要提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自己的保证人,该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担保被保证人能够做到随传随到,候审不误。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保证人不及时报告的,要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论取保候审是由哪个机关决定的,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都由公安机关来认定。公安机关认为应对保证人罚款的,也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能对保证人罚款。
二是提供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担保。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保证金就会被没收,并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退还保证金。采取保证金保证的,保证金的数额由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既要考虑其犯罪的性质、情节等案件因素,也不能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对于确定较小数额保证金就能起到保证作用的,就不应再要求更高的保证金数额。保证金的收取和保管,则统一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负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
二、提供保证的方式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2、《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固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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