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继承人有权选择放弃遗产继承之权。此种意向经由法律明确规定,当继承事件启动之后,若继承人欲放弃继承,则必须于遗产处置之前,以书面形式表明其坚决不参与继承的意愿;反之,如未表达出相应的态度,便认定为已经默许接受继承。
此外,对于获得遗赠之人,其知晓自己获得遗赠之日起,务必在半年之内做出是否接受或舍弃遗赠的决定;倘若逾期仍无表态,将被视为已自愿放弃接受遗赠。财产继承权乃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民事权益,继承人既可选择行使该权益,亦可自愿决定放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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