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检验的企业享有下列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有关纳税手续的情况。保守秘密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其资料保密。
3。税务稽查人员未出示税务稽查证明和税务稽查通知书或者数量不足两份的,纳税人可以拒绝稽查。
4。税务稽查人员与被稽查对象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关系的,被稽查企业有权要求其回避。税务稽查人员应填写《查阅账簿资料通知书》和《查阅账簿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全部归还。税务稽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证人供述、诱导、逼供。
7。属于财政、军事、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的,必须要求税务稽查人员提供《税务稽查专用证》。税务稽查人员在查封纳税人的货物、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未提供有效的《查封(扣押)证明》、《查封货物、货物、财产清单》和《查封货物、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查封。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有义务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依法陈述和辩护。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2000元(含)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含)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依法举行听证;当事人应当自接到税务行政处罚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听证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行听证。当事人可以亲自出席听证或者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代理人出具委托书,由税务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听证三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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