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12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90元。还生态林补助期限为8年,还经济林补助期限为5年。
2、新一轮退耕还林每亩退耕地补助1200元,五年内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每亩退耕地补助850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
3、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4、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造林补助标准,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5、粮食: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200斤,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300斤。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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