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以下商标争议案件:
(1)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
(2)当事人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
(3)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4)不服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称不予注册决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商标在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或者不予注册决定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该注册公告。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在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重新公告。《商标评审规则》第2条根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评审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无效宣告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五)不服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在商标评审程序中,前款第
(一)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申请商标,第
(二)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被异议商标,第
(三)项所指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统称为争议商标,第
(四)、
(五)项所指请求复审的商标统称为复审商标。本规则中,前述商标统称为评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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