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是某企业的一名职工,一日,在工作时间出去上厕所,由于地滑摔伤。单位认为周先生上厕所与从事的本职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伤,不支付其医疗费。周先生到当地司法所咨询自己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上厕所虽然是个人的生理现象,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人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是密不可分的。单位片面地认为上厕所是个人生理需要的私事,与劳动者的本职工作无关,故不认为是工伤,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基本原则相悖,也有悖于社会常理。周先生受伤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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