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或者开始调查后,逃避处罚。此时如何计算追究时效?这实际上涉及追究时效终止制度,即由于出现特定情况,违法犯罪行为人将受永久性的、无期限的追究。对此,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一规定,一是可以有效打击犯罪活动,避免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责任,防止司法舞弊;二是可以合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司法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而导致被害人的私自报复。我们认为,同样道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或者开始调查后逃避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应当终止,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将受永久性的、无期限的追究。这也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应有之义。因为公安机关已经受理治安案件或者已经开始调查,则表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已被公安机关发现,这时就不再受追究时效的限制。
与刑法第88条第2款的规定一样的问题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被侵害人在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此时如何计算追究时效?我们认为,同样道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被侵害人在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应当终止,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要受永久性的、无期限的追究。这也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应有之义。因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被侵害人在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则表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已被公安机关发现,这时就不再受追究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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