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指导意见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要求,保证公安机关正确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规范民警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随意性而制定的。该意见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情形公安机关怎么处罚?
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应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七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二条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作出过罚相当的处罚决定。
第三条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宽严相济,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四条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变化,以有效发挥治安管理处罚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作用。但是,对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基本均衡。
第五条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应当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基本事实和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幅度,再综合考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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