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意义和确定离婚的步骤
时间:2023-07-05 20:20:54 3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协议离婚的办理机关是这样确定的:1、内地居民协议离婚的,办理机关应当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就是任何一方的户口所在地都可以办理离婚登记;2、内地居民和其他人协议离婚的,办理机关应当是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协议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协议离婚的两边当事人有必要具有彻底民事行动能力,一方或许两边当事人为约束民事行动能力人或许无民事行动能力人的不适用协议离婚,而应当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的条件:

1、两边均为彻底行动能力人;

2、两边彻底自愿赞同离婚;

3、两边对后代抚育疑问达到一致意见;

4、两边对产业和债券债款处理达到一致意见;

5、一方为内地居民或许婚姻订立地在内地。

处理协议离婚需求的资料

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则,处理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实资料:

a、我国公民

1.自己的户口本、身份证;

2.自己的结婚证;

3.两边当事人一起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b、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裔、外国人

1.自己的结婚证;

2.两边当事人一起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3.自己身份证;

4.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具自己的有用通行证;

5.华裔、外国人出具自己的有用护照。

对于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两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明以及对后代抚育、产业分割及债款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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