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共同生产、生活的必要而负担的债务,且该债务应当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在举证某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可以从债务的产生上入手,主张该笔债务只是个人债务、而非共同债务,也可以主张该笔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以证明不属于共同债务。法条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民法典网络名誉侵权案答辩人如何举证
利用网络侵犯名誉权被起诉后,被告人进行答辩的,可以提供书证、物证、电子数额等的证据,举证没有侵害对方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二十五条送达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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