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符合《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在取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取得拆迁人资格。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五日内,有义务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有义务将公告内容告知被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还有共同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义务。
根据《两条例》规定,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不能作为拆迁人。有的地方政府收取开发商的钱,承诺由政府负责实施拆迁,把拆迁许可证发给主管部门委托的有拆迁资质的单位,这是违反《两条例》规定的。
拆迁许可证由哪个部门颁发
1、《房屋拆迁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按照建设部制定的标准文本(见附件)统一组织实施。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内容和程序,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作出申请和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规定。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申请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
4、《房屋拆迁许可证》作为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拆迁人要妥为保管,不得擅自涂改、转让,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并登报声明。
5、拆迁人应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悬挂在拆迁现场办公地点,以备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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