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人债权的确定
抵押权人债权的确定的情形如下: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二、抵押权人算不算权利人
抵押权人算权利人。
首先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次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而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最后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称为抵押财产。
三、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
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如下:
1.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质权的成立与保持则与抵押权不同。
2.标的物有所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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