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的报建流程
时间:2023-06-08 22:27:39 33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农村宅基地的报建流程

农村宅基地的报建流程:由建房户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并加盖公章(部分地区为村委会初审)→镇政府进行初审,并负责调地工作→镇政府分村定期、定点张榜公布初审→报市(县)级主管部门联合审批→镇政府收取建房费用,核发相关的《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农村建房户开工前必须先报告给镇政府,镇政府现场查验,敲桩定位,并实行建设全程管理→建房竣工后,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

二、宅基地是否能互换

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虽然禁止宅基地对外流转,但是没有禁止宅基地及住房在本集体内部转让和互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四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我国禁止宅基地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转让,特别禁止向城镇居民转让。但是,我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实践并不禁止对于本集体内符合新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在本集体内部流转宅基地,也不禁止本集体内村民之间互换宅基地。

三、宅基地的居住权是什么

宅基地的居住权是指自然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据遗嘱继承的方式,对他人的宅基地上的住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用益物权。设立居住权时,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自登记时,居住权设立,当居住权的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此时应当向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由于居住权是为特定自然人基于生活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其具有一定的人身性。因而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而且居住权的设立一般采用无偿设立的方式。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

《审核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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