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钱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并约定了借款利率及期限。逾期后,被告张某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款,遂钱某为此告上法院。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4年2月20日,张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便向钱某借款67万元。后来,他们二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并约定了借款月利率为2.4%,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当日,钱某将67万元汇入了张某所指定的账户,张某亦向其出具了一张借条。逾期后,钱某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归还其借款,以及按约定支付其利息共计7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钱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的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67万元,并且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当偿还其借款本息。原告现主张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来计算利息,已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额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法律之相关规定,该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钱某借款本金67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其利息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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