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虚假广告罪应注意划清几种界限
时间:2023-07-28 14:50:51 2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认定虚假广告罪需要注意划清的界限:

1、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违反国家广告的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

如何认定虚假广告罪

认定虚假广告罪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看利用虚假广告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属于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如果情节尚属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可以适用民事或者行政处罚措施。

(二)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

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广告市场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则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采用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特定手段,而后者则是采用隐瞒真象和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

3、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后者则是一般主体。

(三)虚假广告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触犯了刑法第140条的规定,同时生产者、销售者又以虚假广告的方法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欺骗宣传的,在此情况下只能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再定虚假广告罪。因为凡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通常都有以嘘假广告作欺骗宣传的行为,这符合牵连犯的规定,故择一重罪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但是对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来说,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仍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者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单独成立虚假广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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