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合同争议而引发的诉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类案件需由被告所在地区域或合同实际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拥有审理权限。在此情况下,涉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利在书面合同中对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地址所在法人财产所在地等法院的管辖权做出既定规划,然而,他们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约定并不违反对级别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当涉及到选择适用管辖法院的情况时,应当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约定管辖法院的意愿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出来,这种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发生之前达成的选择管辖权的协议。其次,可供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有限制的,即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地址所在法人财产所在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之间进行选择。最后,约定管辖法院的行为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级别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相关规定,例如,原本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案件,就不允许通过协议约定将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处理,同样,原本应该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案件,也不允许通过协议约定将其交由不动产所在地以外的其他法院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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