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诉讼中借款性质认定
时间:2023-09-29 07:10:07 4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诉讼期间,借款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需根据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消耗来判断。如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且未用于共同生活,则借款为个人债务。如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用于共同生活,则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离婚诉讼期间,借款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双方对于这笔债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的,或者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消耗了,则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双方既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且这笔债务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消耗的,则这笔债务就属于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

离 婚 诉 讼 中 借 款 的 认 定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以下几个标准:双方共同认可的或者共同举债的债务,或者一方先行举债,事后另一方予以认可的债务;一方举债,另一方不认可,但举债一方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债权人主张是共同债务的,未举债一方虽然不认可,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债务人的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而离婚诉讼中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规定是在无法确定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离婚诉讼中,借款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根据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来判断。如果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或者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则属于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标准,包括双方共同认可的债务、一方举债并另一方认可、债权人主张是共同债务且举债一方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等。而离婚诉讼中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规定是在无法确定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夫妻双方或一方生产、经营的收益所得、夫妻双方或一方通过其知识产权获得的收益、夫妻双方或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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