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改组,包括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批准程序的;未按规定组织实施资产、验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的验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的;以明显不公平的低价将国有资产转换、出售或者分配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职工持股计划等改制过程中,国有股权应变相私分;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的;公司章程改革后,我国缺乏对权益保护的规定。
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是如何的
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
2、资产清查;
3、评定估算;
4、验证确认。
依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有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此作出鉴定。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五十七条【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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