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是毒品犯罪案件中数量最多、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种类型,同时,因其自身的特点,其法律的适用也有着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明显不同的特征。本着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精神,在贩卖毒品犯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方面所把握的刑事政策是,当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应认定为既遂。
理论界认为这是将犯罪既遂的标准前置,是司法随意性的体现,对这种做法颇为诟病。实践中,如何界定贩卖毒品的既遂,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有效遏制毒品犯罪发展蔓延势头、体现司法公正性颇有意义。
我国刑法学界关于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契约说,当贩卖毒品的买卖双方意思达成一致,也即双方达成毒品买卖契约的,就应当认为构成既遂;第二种观点主张交付为既遂标准,认为即使达成了买卖协议,只要尚未交付毒品,就不是既遂,即使交易款项尚未支付,只要毒品已交付也构成既遂;第三种观点主张进入交易说,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至于是否实际成交、是否获利,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一、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有什么不同?
走私毒品罪分为既遂与未遂。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输入毒品分为陆路输入与海路、空路输入。陆路输入应当越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二、毒品罪的相关刑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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